越秀区关于进一步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
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优、做大、做强商贸服务业,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提高商贸服务业产业品质和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越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动商贸服务业在越秀区集聚化、高端化发展,鼓励企业在越秀区投资兴业,推动企业提质增效,支持企业发展现代商贸产业新业态,扶持企业品牌化经营。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址在越秀区,并在越秀区独立核算和缴纳税收的商贸服务业企业。金融业、健康医疗业、文化创意业等产业的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评审越秀区总部企业和越秀区重点企业,作为实施有关奖励的对象。认定标准如下:
(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越秀区总部企业:
1.世界、中国500强企业及各行业500强企业的中国总部或华南区总部;
2.总部或区域性总部企业管理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企业3个及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3亿元及以上;
3.年营业收入总额10亿元或利润总额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
4.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标准:(1)母公司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注册,净资产不低于4亿美元;(2)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外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不少于5个;(3)公司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美元);
5.年营业收入总额或年利润总额等相关产业贡献在越秀区四大主导产业中排名前10的企业。
(二)其它经区认定的越秀区总部企业。
(三)其它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巨大,对改善越秀区投资环境和企业经营环境有重要作用的企业;属于《关于促进广州市服务业新业态发展的若干措施》(穗府办〔2014〕7号)重点领域和发展方向且符合越秀区四大主导产业范围的企业,可由各主导产业牵头部门认定为纳入扶持的重点企业。
第三章 鼓励新增企业投资兴业
第五条 对新落户越秀区的总部及重点企业首年可按以下标准之一给予开办奖励:
(一)落户首年实缴货币资本金达到5亿元(含)以上、3亿元(含)—5亿元、1亿元(含)—3亿元、3000万元(含)—1亿元,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落户前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达到2亿元(含)以上或利润总额达2000万元(含)以上的,可按年营业收入总额0.2‰或利润总额2‰的比例给予开办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可奖励50万元。
第六条 对新落户越秀区的总部及重点企业,可给予办公用房补助,补助年份不超过3年,具体扶持标准如下:
(一)在越秀区租赁办公用房且租赁合同期达3年以上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落户首年可享受租金价格10%—100%的补助;进驻第二年起,视其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利润总额、带动区内劳动就业等产业贡献情况,可享受10%—50%的租金补助。具体租金标准参考每年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发布的房屋租赁参考价或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价。
(二)在越秀区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落户首年可按每平方米50—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可补助100万元;进驻第二年起,视其上年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带动区内劳动就业等产业贡献情况,每平方米最高可补助200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可补助50万元。
第四章 推动存量企业提质增效
第七条 鼓励企业增资扩产,壮大产业规模,增强产业实力,优化产业结构。对已落户的总部及重点企业,新增注册资本3000万元美金或2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可按实缴新增注册资本的1‰给予增资奖励,最高可奖励50万元。
第八条 支持总部企业扩大经营或新设分公司。对落户5年及以上的总部企业,视其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利润总额、带动区内劳动就业等产业贡献情况,给予办公用房补助,具体扶持标准如下:
(一)在越秀区扩大经营,在当年度增加租赁自用办公用房500平方米以上且租赁合同期达3年以上的:按增加面积每100平方米补助金额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当年每家企业最高可补助50万元。
(二)在越秀区新购置或增购自用办公用房的:在当年度可按照每平方米50—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当年每家企业最高可补助50万元。
(三)在越秀区外新设立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对越秀区经济有积极贡献的:该分公司租赁自用办公及商业用房面积超过500平方米,一次性补助企业5万元。
第九条 扶持成长性好、潜力巨大的总部及重点企业。
(一)综合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利润总额、带动区内劳动就业等产业贡献情况排名前10的越秀区总部企业,可按其贡献增量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可奖励200万元。
(二)对当年未获得上款奖励的企业,根据以下标准给予奖励: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30亿元(含)以上且利润总额达3亿元(含)以上,同比增长均超过10%的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10亿元(含)—30亿元且利润总额1亿元(含)—3亿元,同比增长均超过15%的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5亿元(含)—10亿元且利润总额5000万(含)—1亿元,同比增长均超过20%的企业,按贡献增量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可奖励100万元。
第五章 构筑新业态有序发展扶持体系
第十条 鼓励外贸企业开拓外贸新发展方向、发展新业务、创新交易模式等新业态(按广州市商务委员会每年公布的具体新业态标准调整),企业当年以外贸新业态方式实现进出口增量达到1亿美元及以上的,按每增加1000万美元奖励2万元人民币的标准,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可奖励100万元。
符合条件的外贸集团可自主选择以集团或各子公司两者其一作为计奖主体计算奖励金额。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发展和创建B2B、B2C、C2C、O2O等在线交易平台。
(一)越秀区内企业发起设立的在线交易平台,平台成立1年内在越秀区新注册的会员企业数量在30家以上:3年内年相关企业交易额首次达到100亿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5年内年相关企业交易额首次达到300亿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二)在线交易平台举办方及其平台内新注册在越秀区的会员企业,自登记注册首年起,按其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利润总额、带动区内劳动就业等产业贡献情况给予扶持,扶持年份不超过3年。
(三)本条所列会员企业的基本条件:1.注册地在越秀区,并在越秀区独立核算和缴纳税收;2.注册资本金达300万元或年营业收入总额达2000万元及以上;3.诚信纳税,无违反法律法规记录。
第六章 鼓励商贸服务品牌化经营
第十二条 鼓励商贸服务业企业创立自主品牌,对新认定为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为广东名牌、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现代服务业10强企业、10大品牌的企业,奖励20万元。
第十三条 经综合评定,对表现突出的四大主导产业企业,授予金融业50强企业、商贸服务业50强企业、健康医疗业50强企业、文化创意业50强企业、新进优质企业50强等称号。
第十四条 打造老字号一条街,激发传统企业活力。对新进驻北京路北段(省财政厅——中山五路口)及相邻的中山五路、广卫路、广大路、昌兴街等老字号一条街的“中华老字号”、“广东老字号”、“广州老字号”企业,予以以下扶持奖励:
(一)新进驻老字号一条街或街内新被授予老字号的企业,“中华老字号”企业奖励30万元,“广东老字号”企业奖励20万元,“广州老字号”奖励10万元。
(二)对外开放的非盈利微型博物馆或传统工艺体验馆,企业场地在老字号一条街范围内,建设面积15平方米以上,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
(三)对于大力创新经营理念和发展新型商业模式的老字号企业,连续两年进行网上交易业务达到其营业额2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第七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五条 区政府设立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由区商务局制定发布。申报指南可登录越秀区招商服务网获取。
第十六条 新落户的越秀区总部企业、越秀区重点企业为2015年1月1日以后落户越秀区的企业,并承诺5年内留区经营,在企业落户当年依企业申请认定,有效期3年;已落户越秀区的总部企业认定每两年开展一次,有效期2年;已落户越秀区的重点企业的每年认定,有效期1年。
第十七条 区商务局对企业递交的完整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初审合格者进行审定,审定通过的,按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流程拨付有关奖励资金。
第十八条 大力拓宽本办法的奖励宣传与推广渠道,充分发挥省市区行业协会、商会等的作用,对满足本办法相关条件的,可由行、商业协会协助开展对企业的奖励扶持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完善服务机制,加强对总部企业和重点企业的政府服务,区内相关职能部门为总部企业和重点企业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优先办理、规定时间内加快办理等服务。
第二十条 除另有规定外,企业所获奖励资金由企业自行支配,但用于对有贡献人员的税前奖励,原则上不超过所获奖励资金总额的40%。
第二十一条 申报企业须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经核查属实,撤销称号和资金奖励;对进驻老字号一条街企业中出现违法经营、偷税漏税、重大安全事故等的,依法进行清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奖励额度的,以及需要调整相关奖励标准或单笔奖励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报请区政府根据具体项目研究决定。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奖励条款,与区制定的其他奖励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同类不重复的原则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