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府办〔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秀区
促进楼宇经济发展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越秀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试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经贸局反映。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二)我区经认定的优质企业、重点税源户,其所在的楼宇。
第三章
第五条 设立区楼宇经济发展扶持专项资金,每年安排
第六条 鼓励新建高等级商业楼宇。结合我区主要功能区发展规划,通过盘活闲置地块、实施城区更新改造项目以及其他途径,整合地块资源,引入有实力的开发商新建一批规模较大的高等级商业楼宇,增加辖区优质发展载体资源。将规模较大、等级较高的商业楼宇建设项目纳入省市重点发展项目平台,为项目建设开通绿色通道,加快建设进度。
第七条 鼓励现有的老旧办公楼宇实施升级改造,改善楼宇硬环境。为相关楼宇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升级改造工程提供财政补助,着力美化楼宇外观和提高楼宇智能化、自动化水平。
经事先备案,相关楼宇单一升级改造项目结算金额不低于
本项补助全区每年支出安排约
多业主楼宇通过转让收购转为单一业主的,经事先备案,可给予该业主实际投资额的
本项补助全区每年支出安排约
本项奖励全区每年支出安排约
(二)外区迁入企业
1.企业在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对区财政贡献额新增部分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可按每家最高
(三)本项奖励全区每年支出安排约
第十一条 加大对世界
本项补助全区每年支出安排约
第四章 创新服务
第十二条 引导优质产业资源集聚发展,鼓励创建特色商务楼宇,着力引导高端业态集聚和形成规模效应。结合区七大核心产业发展规划,经对楼宇行业聚集度、纳税贡献率、企业在地注册率和入驻率等方面因素综合考评后,可授予其“文化产业楼”、“信息服务楼”、“高端商贸楼”、“金融楼”、“物流楼”等特色楼宇称号。结合我区新兴产业发展特色,以黄花岗科技园为依托,大力推进特色产业园区建设。主动为相关楼宇出租方、楼宇业主落实已有的核心产业发展奖励政策。
第十三条 加强税收亿元楼的服务工作,保持其良好发展势头,支持其做大做强。建立税收亿元楼定期巡访制度,由相关部门及街道联合组建工作小分队,采取上门拜访、举办座谈会、开通楼宇服务热线等形式,及时了解掌握亿元楼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并结合各部门职能,为辖区税收亿元楼开通绿色通道,根据其需要提供个性化的定制服务,切实增强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服务的主动性、协调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 加强对准税收亿元楼(年税收
第十五条 加大楼宇招商引资工作扶持力度。及时、准确地掌握辖区相关楼宇的闲置情况,对于面积较大的闲置办公单元要列入重点追踪服务目录,做好优质闲置单元与投资项目引进对接,优先安排重点项目进驻,对有入驻意向的企业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着重引导国内外知名企业、七大核心产业优质企业入驻。
第十六条 支持新建楼宇开展招商推介活动,与完成竣工的重点楼宇签订政企联合招商协议,有效整合政企资源,推动楼宇尽快投入使用和特色化发展。重点支持辖区产业特色楼、税收亿元楼举办专题宣传推介活动,发动区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负责为活动的顺利举办提供便利、协调和指导。加强与招商中介机构的合作,为重点楼宇引入专业招商机构、中介机构,拓宽楼宇招商服务渠道,推动楼宇招商专业化、高端化、品牌化。
第十七条 加强入驻企业的服务引导工作。建立重点企业分类管理和定期巡访制度,为新登记入驻的重点企业提供一条龙服务,促成新企业早落户、早运营;鼓励成长性高、市场前景好的企业在我区增资扩产;加大对异地注册企业的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引导其在我区登记注册规范经营;掌握大企业动向,为其提供个性化定制服务,引导其在我区长期发展。组织宣传和全面落实我区已有的楼宇经济相关财政扶持政策,主动为符合条件的有关企业落实有关奖励。
第十八条 优化商业楼宇周边配套环境。结合城市路网建设和改造,着力畅通重点商业楼宇地面交通、地下交通以及商务楼宇之间的楼际交通,加大停车设施建设力度,着力解决商务区内的行车难、停车难问题;引导商业零售、餐饮休闲、文化娱乐和医疗卫生等服务项目在楼宇周边合理分布,提高生活办公的便利度;加强楼宇周边公共绿地建设,增加商务区的绿色空间,提高楼宇办公的健康度、舒适度和美观度。
第十九条 建立并不断完善区楼宇经济信息化服务管理系统,畅通区相关职能部门、街道以及社区与各重点楼宇业主单位、物管公司、招商中介、入驻企业间的沟通互动渠道,加大规范房屋租赁信息报送的力度,及时掌握楼宇发展动态和协调处理楼宇存在问题。发挥楼宇经济数据库管理系统在资源整合、信息互动方面的重要作用,打造发展楼宇经济的信息化工作平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经贸局(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下同)牵头组织实施,各街道承担各自行政区划内相关楼宇的宣传发动和服务协调工作,区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的要求,加强协调,整合信息资源,主动服务,密切配合,共同创造良好的楼宇经济发展环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有关扶持项目由区经贸局受理并组织相关部门及街道审核、初步计算补助及奖励金额,由区财政局复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本办法各条款将优先按最高标准计算补助或奖励,以更好实现对企业的扶持。楼宇经济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坚持总量控制,具体扶持项目资金分配应实际需要适当调剂的原则。确有需要追加投入区财政资金的,另行提请区政府审议。
第二十二条 申报财政补助的企业或个人必须保证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企业或个人如有弄虚作假、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经核查属实,撤销其财政补助,并对已领取的补助及奖励予以全额追缴并通报。获得补助或奖励的有关企业需按照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的要求,配合提供有关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材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补助及奖励条款,与区政府制定的其他补助奖励办法重复的,按照补助奖励金额就高不就低,同类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区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