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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4783771476Q/2025-00036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5-03-21
名称: 越秀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穗越府征补告〔2025〕1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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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穗越府征补告〔2025〕1号)

发布日期:2025-03-21  浏览次数:-

越秀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穗越府征补告〔2025〕1号

(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区政府组织编制了广州市越秀区2025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低效用地)(瑶台城中村改造项目沙涌南片区S3-1地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矿泉街瑶台村经济联合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附件1)。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广州市瑶台城中村改造项目(沙涌南片区)。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拟征收广州市越秀区矿泉街瑶台村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1.5427公顷(23.1405亩),全部为建设用地。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标准为25.5万元/亩(折合382.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5.5万元/亩(折合382.5万元/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越秀区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偿费用标准的公告》(越府规〔2025〕1号)等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等有关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为被征地村集体核定留用地指标,具体留用地指标面积以留用地指标核定书为准。按照置换物业方式安排留用地。

  (三)社会保障。该项目征收广州市越秀区矿泉街瑶台村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面积共23.1405亩,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5.5万元/亩的标准一次性计提征地社保费共97.6万元(其中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不计提征地社保费),预存入区“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详见附件2)。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5年3月22日至2025年4月21日(不少于30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2025年3月22日至2025年4月21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瑶台城中村改造(沙涌南片)服务中心(越秀区北站路71号;联系人:朱先生;电话:15322211689)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5年3月22日至2025年4月21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向我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意见。异议提交地址为: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7号(联系人:叶先生;电话:37804384;邮编:510000)。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四)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事项: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越秀区分局负责解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7号,联系人:叶先生,联系电话:37804384;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德政中路龙腾里10号,联系人:肖先生,联系电话:83176460。

  特此公告。

 

  附件: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附图

      2.关于广州市越秀区2025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低效用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1日


附件1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附图

图片2.png

 

 

附件2 

关于广州市越秀区2025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低效用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3号)等有关规定,拟定广州市越秀区2025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低效用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如下:

  一、对广州市越秀区2025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低效用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障

  二、征地社保费筹集

  依据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越秀区分局提供情况,该项目征收我区矿泉街瑶台村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面积共23.1405亩,其中5.3955亩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目前征地双方尚未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该项目征地社保费应按5.5万元/亩的标准计提(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时,我区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51万元/亩乘以对应广州市第五级第十一档计提比例10%,因计算结果5.1万元/亩低于该档最低计提标准5.5万元/亩,按最低计提标准执行),其中5.3955亩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按规定不计提征地社保费,需计提资金共97.60万元由征地主体(用地单位)一次性预存入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设的“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单列计提并计入征地成本,纳入工程项目概算。

  三、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

  按“筹集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的基本原则确定征地社保补贴对象。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其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如实行土地股份制经济或者集体统一经营土地等情况),可从其规定。

  四、征地社保费分配

  一是征地社保费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二是落实“征地社保费与征地安置补偿费同期拨付”和“在项目获批后3个月内完成资金分配工作,落实参保到人”的有关规定。矿泉街道办事处按规定牵头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失地面积及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范围的人数和对象审核、报送工作,及时报送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办理社保手续。

  附表:征收土地及养老保障情况表

 


附表

 

  征收土地及养老保障情况表

                                                          单位:亩、万元

被征地单位

征收土地

面积

其中属于被

征地单位留

用地面积

需计提征地

社保费

矿泉街

瑶台村经济联合社

23.1405

5.3955

97.60

合计

23.1405

5.3955

97.60

 

  说明:

  1.该项目征地社保费按5.5万元/亩的标准计提,即我区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51万元/亩乘以对应广州市第五级第十一档计提比例10%,因计算结果5.1万元/亩低于该档最低计提标准5.5万元/亩,按最低计提标准执行。征地社保费计算结果向上取整,精确到百元。

  2.被征收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不计提征地社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