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继续执行租房提取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30 11:00:57 文章来源: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字体大小:【 A- A A+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缴存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无租赁合同或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租房提取限额继续执行每人每月900元的标准。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12月29日


浏览次数:-
分享: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联系方式 网站地图
您是第 - 位访问者

主办: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承办:广州市越秀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4401040001  ICP备案号:粤ICP备2022149652号-1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0038号

联系方式

主办: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承办:广州市越秀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4401040001  ICP备案号:粤ICP备2022149652号-1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0038号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