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居民结婚登记须知

发布日期:2021-12-16 14:47:13 文章来源:越秀区民政局 字体大小:【 A- A A+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一、结婚登记受理条件

  (一)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二)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

  (三)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五)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六)男女双方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七)男女双方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二、办理结婚登记应提供的材料

  (一)双方当事人3张2寸近6个月内半身免冠合影红底彩色照片。

  (二)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簿首页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凭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

  现役军人本人有效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及所在单位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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