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须知

发布日期:2017-06-15 11:42:31 文章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A- A A+

一、异地受理的对象
离开户籍地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二、异地受理的业务范围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换领或损坏换领、丢失补领业务(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申请人提交的身份信息与人口信息系统中登记不一致的、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难以确认身份等情形除外)。

三、具体办证事项
(一)换领居民身份证
1.由本人携带如下资料办理:(1)户口簿;(2)广东省居住证(学生提交学生证或就学证明,60周岁以上或未满16周岁且未在我市就学的人员提交《广州市流动人员/居住证信息登记表》);(3)原居民身份证;(4)广州市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回执。
2.受理部门:由现居住登记地的区公安分局异地办证受理点受理。
3.收费:经财政部核准,居民身份证换领的需缴纳工本费20元;居民身份证证件损坏换领的需缴纳工本费40元。
4.未满16周岁人员由监护人陪同办理。申请人与其监护人不在同一户内的,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等)和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补领居民身份证
1.由本人携带如下资料办理:(1)户口簿;(2)广东省居住证(学生提交学生证或就学证明,60周岁以上或未满16周岁且未在我市就学的人员提交《广州市流动人员/居住证信息登记表》);(3)广州市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回执。
2.受理部门:由现居住登记地的区公安分局异地办证受理点受理。
3.收费:经财政部核准,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的需缴纳工本费40元。
4.未满16周岁人员由监护人陪同办理。申请人与其监护人不在同一户内的,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等)和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5.补领新证后,如找回原居民身份证的,须将原居民身份证交回公安机关。

四、领取居民身份证
已办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手续的,自提交《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由本人凭户口簿、收费收据、《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属换领的需交回原居民身份证)领取证件。

 

咨询电话:12345,投诉电话: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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